中科大教師申請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校內審查要點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師申請教育部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專業實習-

「學海築夢計畫」審查要點

                                              104.01.1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依據

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的

為審查本校教師申請教育部選送學生赴國外專業實習之「學海築夢計畫」,以鼓勵教師為成績優異學生規劃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及機構進行職場實習的機會。

申請資格

(一)子計畫申請人所申請之計畫,如獲教育部核定,則為子計畫主持人

(二)子計畫申請人應為本校專任教師,如需要得聘共同主持人一人,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三)子計畫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需同屬一學院。

(四)子計畫申請人需選送符合資格之本校在校學生參與計畫;計畫執行內容由主持人規劃,亦可經由法人機構學會國際雙向組織協助。

(五)每人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

四、申請日程

以研究發展處當年度之公告時間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子計畫申請人於每年計畫校內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所屬學院報名,由所屬學院進行遴選,並於期限內將遴選結果送至研究發展處進行審查。

(二)學院推薦之子計畫如超過一個,則需註明推薦順序(1為優先推薦,並以此類推)

(三)研發處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就各學院推薦之申請案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可視需要邀請子計畫申請人列席說明,除審查本校薦送之子計畫案外,並排列薦送案之優先順序

(四)研究發展處通知本校審查結果,獲薦送之子計畫申請人需校內作業期限內繳交計畫書(紙本及電子檔)予研究發展處,由研究發展處於教育部「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線上系統專屬之帳號及密碼進行線上註冊,並完成學校整體性實習計畫線上填寫暨上傳作業;子計畫申請人若未於期限內繳交計畫書,則由備取之子計畫依序遞補,不得有異。

(五)研究發展處完成全校性計畫書上傳且確認無誤後列印、核章,並於教育部規定之交件截止期限內,將資料裝訂成冊,並備函提送教育部審核。

(六)研究發展處依教育部核定結果通知子計畫申請人及所屬學院,依計畫作業時程、內容,執行所屬計畫直至結案

(七)計畫核定後,子計畫主持人如欲變更計畫內容如:變更實習機構、更換選送生、調整實習日程等,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始得前往實習,否則喪失受補助資格,且需追償已領取之補助款;另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八)計畫核定後,如遇特殊情況,欲變更子計畫主持人時,應先取得本校書面同意,並填寫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由研究發展處備函逕送教育部及教育部委託之學校備查,並於教育部「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本計畫資訊網更改系統資訊

六、申請資料

(一)第一階段-學院遴選部分:

1.實習計畫總體配套措施

 (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成效評估、所屬學院及系所對參與計畫執行之教師獎勵措施、所屬學院及系所對執行本計畫之推廣及鼓勵措施)

2.實習計畫基本資料

(實習國別、機構、預計出國時程、團員資料表、申請獎助經費表)

3.實習計畫目的、預期績效及國外實習機構之契合性

4.實習計畫領域之重要性及前瞻性

 5.選送學生遴選基準及作業方式

     6.薦送學校(即本校與專業學院系所)開設與國外專業實習、創新創業相關課程/學程

     7.安排相關專業實習活動

      8.赴國外實習時,計畫主持人擔任之角色及工作內容

9.國外實習機構介紹

(實習單位名稱及其國際聲譽提供實習學生之待遇提供實習相關協助及輔導夥伴關係國內就讀系所學分採計方式)

10.附件或其它補充說明

(二)第二階段-教育部「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計畫書系統部分:

     通過學校審查機制,為本校薦送名單內之子計畫申請人需於校內作業期限內繳交計畫書(紙本及電子檔)研究發展處,計畫書內容與第一階段申請資料相同,但申請人可就內容酌予修正,但整體計畫不得有變,以免影響校內審查階段之公平性;後由研究發展處於教育部本計畫系統進行全校整體計畫案之填寫及上傳作業。

(三)補充說明

1.本計畫實習機構需為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或機構,但不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且實習場所應避免大學實驗室;實習場所如為大學實驗室,則不在教育部優先審核之排列內,即如有計畫剩餘款,教育部始考慮酌予補助。

2.每一子計畫申請案,不限單一國家之單一實習機構,出國團員人數以15人為上限,包括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選送之學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3.本計畫為海外專業實習計畫,規劃之實習活動應結合校內專業課程,勿變相為海外渡溊打工,且應避免透過仲介公司規劃,如因此衍生爭議,教育部可向子計畫主持人追償該計畫已領取之補助款

審查小組

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學務長、五學院院長及研發處校務企劃與國際交流組組長共同組成。

八、審查標準

(一)依教育部規定,薦送學校為本計畫主持人,應透過校內審查機制,排列各子計畫優先順序,始可提送教育部。

(二)提送教育部之計畫案,未限子計畫之送案件數,但每一薦送案皆為教育部審查計畫評分要件,亦影響學校整體計畫補助情形。

(三)原則上,各學院排序第一之子計畫案,優先取得薦送資格,剩餘名額由審查小組自各學院排序第二子計畫案進行審查,餘額依此類推。

(四)參考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審查及執行成效標準審查。項目如下:

1.實習單位為中東歐、中南美、西亞及東南亞(東協十國)等具有高潛力發展國家之企業或機構則優先考量。

2.實習場所如為海外大學實驗室,則不在優先審核之排列內。

3.實習計畫之整體目標

4.實習單位名聲暨提供學生之資源

5.學生甄選與輔導機制

6.實習項目與專業課程之契合性

7.實習機構提供之津貼

8.系所學分採計方式

9.執行本計畫之計畫績效行政績效。(如為子計畫申請人首次申請案,則此項不列入審查)

10.各審查項目之評分標準,參考「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當年度審查作業有關學海築夢計畫評分標準。

(五)凡獲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子計畫申請人,未於計畫期限內執行者,將取消其下一年度計畫之申請資格。

(六)凡獲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子計畫申請人,於計畫執行完成後,需規劃本人或選送學生,參與校內辦理之相關計畫心得分享活動,未配合參加者,將做為其下一年度本計畫申請審查之參考。

(七)凡獲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子計畫申請人,執行計畫有無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是否臨時變更計畫、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經費核銷情形等,將做為其下一年度本計畫申請審查之參考。

九、補助款分配事項

(一)教育部補助款係以薦送學校為補助單位,非以子計畫個案補助,有關各子計畫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教育部核可後,由校級審查小組分配予各子計畫;各子計畫補助款及校配合款分配情形,需於年度學校辦理檢據領款時,一併向教育部報備。

(二)每一核定子計畫案,實際補助經費由本校自訂,每人實際補助額度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生活費,並以一次為限;子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三)每一核定子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有關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生活費之補助,可調整予該計畫之選送學生。

(四)每一核定子計畫案,學校配合款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每位選送學生補助金額,應包括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提出之配合款。

(五)經費分配原則如下:

     1.平均分配各學院

     2.平均分配各子計畫

     3.依教育部核定之子計畫優先順序,按一定比例分配之,即補助經費金額依序由多至少遞減。

     4.依教育部核定之子計畫優先順序,參考各子計畫申請實際經費分配之。

5.由校內審查小組依上述原則擇一議定後分配之。

     6.獲教育部核可之子計畫,如因補助經費金額或其它原因欲放棄,應於本階段提出,其補助經費,由審查小組再行分配予其它教育部核可之子計畫。

十、其它事項

(一)核定子計畫之主持人,應於選送學生出國實習前,依當地國法令規定辦理,協助選送學生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以確保該計畫案之合法性。

(二)核定子計畫之主持人,應於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教育部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之基本資料,俾便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學生於國外之動向及安全。

(三)核定子計畫之主持人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選送學生出國手續,並啟程前往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四)核定子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學生,應於出國前與本校簽定行政契約書,確保彼此之權利與義務,行政契約書簽定後,本校依其補助經費分二次核撥,主持人應於選送學生出國前,配合辦理第一次核撥經費作業,金額不得少於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五)核定子計畫之主持人應於實習計畫結束14天內,至教育部本計畫資訊網上傳心得(成果)報告,否則無法辦理結案;另應配合參與校內辦理之相關計畫心得分享活動

(六)子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學生心得報告如經教育部評選為佳作者,將獲邀參加教育部辦理本計畫之年度成果發表會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予以公開表揚,並核發獎金以茲鼓勵。

(七)子計畫主持人應於結束實習計畫90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核銷,避免延誤結案時程,影響本校下一年度爭取教育部本計畫行政績效之審查積分。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