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陸生探親相關資訊

一、 探親申請 :
(限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意指爺奶、兄弟姊妹亦可辦理)
申請短期探親者,每次停留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
以短期探親事由來臺,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必要時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 親屬關係公證書影本
(1)請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公證處將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需1
個月寄送時間)
(2)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後,正本需自行至海基會申請核驗(海基會
核驗當天可取件)
* 海基會網址: http://sefapplyap.sef.org.tw/cod/
3. 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4. 保證書 (學校檢附)
5. 委託書 (學生親自送件,毋須填寫)
6. 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 流程:備妥1.申請書 2.親屬關係公證書正、影本(必須經海基會核驗完) 3.學生多次證影本->送至國際處申請保證書->校印蓋完通知學生->學生自行送至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