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學年度第2學期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在臺實習申請
一、申請對象: 113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
二、實習辦法:
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辦理。
詳細作業要點請參閱:附件一(作業要點)、附件二(相關說明)
三、申請條件
欲申請實習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作業要點第2點所列任一資格
2.取得預定實習機構依第3點開立之同意實習證明書
四、申請時程: 請於居留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國際處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下:
1.學生檢具相關資料送交學校
2.學校初審後,函送教育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