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僑生學習扶助金實施要點
101年6月25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5年4月2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6年4月2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經校長陳核同意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扶助清寒僑生,補助其生活所需,俾其安心向學,藉由學習扶助方式,協助培養與學習自立能力。
三、經費來源:
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由僑務委員會核撥之預算專款專用。
四、申請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本校在學僑生、港澳生: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各期學習扶助金以該期未請領其他同類型獎助學金或工讀金者優先核發;另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緬甸華校及韓國華僑中學之教師,其子女回國就學 符合前項規定者優先核予補助。
五、實施方式
(一)於每學期初提出申請,填寫「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表」經審查通過後按月領取學習扶助金。
(二)補助名額、補助期限及每月補助金額依僑務委員會每年度核定分配本校學習扶助金經費預算規劃。
(三)領取學習扶助金之僑生,應參與學習服務活動,俾達培養自立能力目標。學習服務活動規劃原則如下:
1、內容以參與求職課程暨研習活動,與協助校內僑輔相關工作為優先。
2、應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3、學習服務時段,不宜影響僑生課業。
4、每週學習服務以10小時為上限,學習服務時數與本扶助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四)每月月底需填寫「僑生學習扶助金學習服務紀錄表」作為輔導考核用途,並列入下次申請審查之參考。
六、注意事項:
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學習扶助金;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一)前學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履行學習服務活動,致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二)前學期內記大過一次以上。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本實施要點經國際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